融資方則分并不并表兩個層面。
一是項目公司確認為權益工具,是因為回購由項目公司大股東承諾而非項目公司本身,因此項目公司編制個別財務報表時,收到資金確認為實收資本(股本)。
二是融資方大股東可確認為金融負債,是因為回購義務滿足《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7號》第八條中關于金融負債的定義,即“向其他單位交付現(xiàn)金或其他金融資產(chǎn)的合同義務”和“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chǎn)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即使未來回購時項目公司股權的公允價值低于約定的回購價,大股東也必須以該固定價格回購)。在融資方大股東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確認長期應付款(負債)。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wǎng)
明股實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