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基金名股實債,是在之中加了一層有限合伙公司架構,融資方或其關聯(lián)方出資設立GP,相應理財資金投資優(yōu)先級和劣后級LP,到期后由項目融資方或其關聯(lián)方定期回購承諾。
相比而言,股權投資風險較高,對于融資方而言融資成本較高,還需要接受投資人參與公司管理的利益需求,投資人收益來源于分紅,退出方式有原股東回購或向第三方轉讓退出。
債權投資風險較低,對于融資方而言成本較低,投資人收益來源于利息收入,債務到期后本金利息自動退出。名股實債模式則為上述矛盾提供了一條變通的解決路徑,并在規(guī)避監(jiān)管中屢試不爽。但也有部分失敗案例會因為被認定為合同無效,最終收益無法實現,股東權也落空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