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應邀參與財政部及所屬單位相關政策研究、宣傳培訓等活動;
(二)獲得PPP中心的指導;
(三)提請項目庫入庫項目所屬同級財政部門,在項目庫內對本機構所服務項目的項目信息和機構信息進行更新完善。
第十條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及時錄入和更新機構庫有關信息,同意機構庫公開其中除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外的所有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咨詢機構原則上應于每季度結束前,對上季度發(fā)生變化的信息進行更新。咨詢機構名稱、主要人員等重大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于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進行更新。
第十一條 PPP中心應逐步提升機構庫信息采集和處理能力,及時公開機構庫信息,完善咨詢機構信息查詢及檢索功能,促進咨詢服務供需雙方有效對接。
第十二條機構庫信息僅供政府方選擇咨詢機構時參考。政府方選擇咨詢機構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可以選擇未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
第十三條委托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提供咨詢服務的政府方,在提交咨詢服務合同并完成機構庫實名注冊后,可以對咨詢機構的能力、服務質量等進行在線評價。
第十四條PPP中心負責定期檢查機構庫信息,要求已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及時提交機構庫管理和信息公開所需信息,并對信息存在問題的咨詢機構進行質詢。
第十五條機構庫實行動態(tài)管理。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可向PPP中心提交書面申請自愿退出機構庫。
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PPP中心將予以清退出機構庫:
(一)通過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提供虛假信息等不正當方式,騙取入庫資格的;
(二)未經授權,擅自以財政部或者PPP中心名義開展虛假宣傳,招攬、承接業(yè)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未正式發(fā)布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四)連續(xù)12個月未在PPP綜合信息平臺更新PPP咨詢服務業(yè)務開展情況的;
(五)同一項目中同時為政府和社會資本雙方提供咨詢服務的;
(六)為政府方提供咨詢服務期間與潛在社會資本串通的;
(七)無相應能力承攬業(yè)務或未盡職履行造成重大失誤、項目失敗或擱置的;
(八)項目進入運營期后,由于咨詢服務原因給公共服務供給帶來不利影響的;
(九)拒絕接受PPP中心對機構庫進行監(jiān)督管理、對入庫機構信息進行檢查、質詢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PPP政策,擾亂PPP咨詢服務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十六條對于自愿退出或經查實清退出機構庫的咨詢機構,PPP中心應在收到書面退出申請或確認清退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
退出機構庫的咨詢機構自公告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進入機構庫。兩年后提請再次入庫的,本辦法第六條所需咨詢服務業(yè)績應自退出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已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或被追究法律責任的,PPP中心應將其列入黑名單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進入機構庫。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財金〔2017〕8號 社會資本合作PPP ppp暫行管理辦法